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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市場化交易來了
發(fā)布時間: 2021-05-19

來源:中國能源報

國家發(fā)改委、國家能源局日前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將引導新能源項目10%的預計當期電量通過市場化交易競爭上網,市場化交易部分可不計入全生命周期保障收購小時數。

如何引導?

“這是第一次在國家層面出臺的文件中確認了可再生能源參加市場化交易。這意味著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也將在可再生能源逐步市場化的環(huán)境下完成。”國內某發(fā)電企業(yè)市場研究人員表示,《通知》對于新能源參與市場化交易具有突破性的引導意義。

“此后,新能源項目在投資前的規(guī)劃論證中,將不再像過去一樣,完全按照固定電價、固定小時數收益的因素去核算,而是要結合市場化因素對項目的接入電價進行預測。”上述市場研究人員強調,不僅是電價預測,在新能源進入市場化交易后,項目的發(fā)電優(yōu)先排序、出力曲線等都將成為收益測算的重要指標。“例如,在項目出力上,只有出力曲線盡可能地靠近需求曲線,項目才會有最優(yōu)收益。”

10%意味著什么?

根據《通知》,新能源項目參與市場化交易的比例為預計當期電量的10%。那么這一數值又是如何確定的?對新能源發(fā)電項目而言又意味著什么呢?

據記者了解,在首批電力現貨市場試點中,已有省份對可再生能源項目參與市場交易進行了大規(guī)模開放。以甘肅省為例,根據甘肅省工信廳2021年發(fā)電量安排專題會議的要求,2021年甘肅省風電、光伏保障性消納電量總計137億千瓦時,同年甘肅省新能源最大發(fā)電能力目標在415億千瓦時。據此測算,甘肅省新能源保障性收購電量占比僅為1/3左右。換言之,約有2/3的電量需要進入市場進行交易。

“現階段,在初期試點過程中,最主要的還是要保障市場主體的收益穩(wěn)定。即便是對于此次公布的10%的比例,這部分電量是否參與交易,目前市場主體也是可以自主選擇的。希望通過這樣的試點,特別是在后續(xù)新增可再生能源發(fā)電項目沒有國家補貼的情況下,讓新能源發(fā)電嘗試性地在市場上獲得回報。”有參與《通知》出臺的相關知情人員表示,隨著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的推行,目前電力市場對于可再生能源的購買意愿還是比較強烈的。“而且通過前期的調研和測算,相信可再生能源逐步通過市場獲得收益的道路是可行的。”

前述研究人員還指出,目前10%的交易比例中并未區(qū)分增量和存量項目,對于既有光伏扶貧、光伏領跑者等項目也沒有特別說法。“而且隨著試點的推進,這一比例可能也會有所調整。特別是在一些可再生能源資源比較富集的地區(qū),放開的規(guī)模可能會慢慢增大。”

同時,上述知情人透露,在10%的市場化交易外,剩余90%的電量仍將采取原有方式,“該保障性收購的保障性收購,該國家補貼的國家補貼。”

何為全生命周期保障收購小時數?

《通知》特別強調,市場化交易部分可不計入全生命周期保障收購小時數。

對此,有新能源行業(yè)專家指出,“全生命周期保障收購小時數”的概念還需進一步明確。“有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有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那什么又是全生命周期保障收購小時數呢?到底是通過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和電站壽命綜合計算得出?還是參考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執(zhí)行?這一點國家層面還沒有明確說明。”

針對這一問題,上述知情人也表示,將參照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的規(guī)定執(zhí)行。換言之,合理利用便要保障收購。

此外,針對試點過程中可再生能源發(fā)電項目通過市場化交易競爭上網的相關問題,上述知情人表示,國家層面也在研究出臺具體的配套細則,以便引導產業(yè)健康發(fā)展。

 

新聞鏈接

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2016年,國家發(fā)改委、國家能源局曾印發(fā)《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fā)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fā)改能源[2016]1150號,下稱“1150號文”),確定了部分存在棄風、棄光問題地區(qū)規(guī)劃內的風電和光伏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根據“1150號文”,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核定綜合考慮了電力系統消納能力,按照各類標桿電價覆蓋區(qū)域,同時參考了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將根據新能源并網運行、成本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保障性收購電量為最低保障目標,鼓勵各相關?。▍^(qū)、市)提出并落實更高的保障目標。

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

2020年9月,財政部、國家發(fā)改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fā)布《關于<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建〔2020〕426號,下稱“426號文”),明確核定了存量可再生能源發(fā)電項目的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426號文”同時強調,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的確定是基于核定電價時全生命周期發(fā)電小時數等因素。其中,風電一類、二類、三類、四類資源區(qū)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分別為48000小時、44000小時、40000小時和36000小時。海上風電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52000小時。光伏發(fā)電一類、二類、三類資源區(qū)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32000小時、26000小時和22000小時。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基地項目和2019、2020年競價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在所在資源區(qū)小時數基礎上增加10%。生物質發(fā)電項目,包括農林生物質發(fā)電、垃圾焚燒發(fā)電和沼氣發(fā)電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825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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